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抗震鑒定的目的:為了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》,實行預防為主的抗震方針,減輕減災破壞、減少地震損壞,減少損失,對現有減災的抗震能力進行鑒定,并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減災對策提供依據。
抗震鑒定的使用范圍: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~9度地區的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,不適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和施工質量的評定。
抗震鑒定的方法:
根據建筑后續使用年限劃分30、40、50年為三檔。根據后續使用年限的不同抗震鑒定的方法不同。
(1)后續使用年限30年,簡稱A類建筑。分兩級進行抗震鑒定。
(2)后續使用年限40年,簡稱B類建筑。檢查抗震措施與抗震承載能力再進判斷。
(3)后續使用年限50年,簡稱C類建筑。應按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(GB50011)相關要求進行鑒定。
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,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現行抗震設防標準,且未列入拆除、改造計劃的,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:
(一)重大建設工程;
(二)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或者可能影響抗震救災、避難疏散的建設工程;
(三)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;
(四)具有重大歷史、科學、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;
(五)學校、醫院、幼兒園、體育館、劇場、展覽館、百貨商場、辦公樓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。
危房鑒定
危房的定義:危險房屋,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,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,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。
危房的鑒定:鑒定危險房屋執行部頒《危險房屋鑒定標準》(CJ—86)(現已更新為《危險房屋鑒定標準》JGJ 125-2016)。對工業建筑、公共建筑、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,還應參照有關專ye技術標準、規范和規程進行。
危房相關法律法規:
危房鑒定的主要對應法律法規為《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》,根據其中第二十六條 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,結合當地情況,制定實施細則,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,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”,部分城市設有相關的細則,如《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》(2015年修正本)。
危房的處理
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,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:
① 觀察使用。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,尚能短期使用,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。
② 處理使用。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,可解除危險的房屋。
③ 停止使用。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,暫時不便拆除,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。
④ 整體拆除。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,需立即拆除的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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